【關鍵詞】醫療糾紛 自力救濟 協商權限
【摘 要】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缺乏客觀評價醫學、醫事法學專業問題的機制,導致許多醫療糾紛無法得到客觀公正地解決,從而進一步引發通過“醫鬧”的方法解決醫療糾紛、預防性醫療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許多地區行政部門為引導醫患雙方理性維權紛紛出臺了限制公立醫院自力救濟權限的規定。實踐中多表述為“患方索賠要求在1萬元以上的必須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公立醫院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業界對此類條款褒貶不一。作者試圖從意義及法律性質層面闡述限制協商權的必要性、可行性,為實踐中協商權限規定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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