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醫療決定權是以患者的人格利益為客體,不僅與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更是患者主體性和人格尊嚴的體現,應以患者本人行使為原則。醫療決定權代理行使的理論基礎在于委托代理理論和私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但其代理行使仍應當有著嚴格的限制。然而當前國內醫療委托代理制度在對患者自主決定權的法律確認與保障、委托代理雙方主體范圍確定、授權委托的時間效力、代理權行使的限制等方面還存在著缺陷。作者以“患者最佳利益”原則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針對制度的現有缺陷,從明確授權委托主體、委托行為效力認定、限制代理權行使等方面來探討醫療委托代理制度,以期在醫療委托代理中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權的同時,盡最大可能保障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格尊嚴需求。
【關鍵詞】醫療委托 委托代理 患者最佳利益 自主決定 知情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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