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藥物臨床試驗 產品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
【摘 要】合法的藥品臨床試驗亦有可能對受試者造成損害,發生損害時申辦者和研究者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這是不可回避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章規定了產品責任,第七章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包括醫療產品侵權責任,但對于藥品臨床試驗的侵權責任性質沒有專門予以規定。筆者認為,藥品臨床試驗與臨床醫療行為雖然往往都是以患者為對象,但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由于在藥品臨床試驗過程中參與者的地位各異,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必然存在區別。分析相關法律關系和法律規定,當對受試者造成損害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時,申辦者應承擔產品責任,研究者承擔醫療損害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受試者的利益,也維護藥物臨床試驗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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