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侵權責任法 醫療糾紛 舉證責任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實施后,在醫療糾紛處理方面發生了很多變化。醫療損害糾紛的類型仍與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大概相同,但醫療損害責任首次被明確為特殊侵權責任,其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由此帶來了舉證責任的重大改變,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仍要求醫療機構承擔推定過錯責任,一些事由的舉證責任仍要求由醫療機構承擔。基于舉證責任,在醫療過錯鑒定的類型、鑒定機構、鑒定事由、鑒定的提起和鑒定費用的預交方面也有了較大的變化。筆者作為三級甲等醫院醫患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通過工作中的切身體會,分析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后醫療糾紛處理情況的主要變化,提出醫院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應當知曉這些變化,并指導依法執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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